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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5日 星期一

大書僮說故事-離家20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能請求離婚

大書僮說故事系列,將會是大書僮對於上課內容的一些部分來跟大家分享。
歡迎大家看完後,也可以到課程網頁分享你的看法喔!!
第一篇就先跟大家分享,惠馨老師希望大家看一下的故事。
『離家20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能請求離婚』
(第一節課有印給大家,大書僮也將電子檔放到課程網頁上了。)

文章中,被上訴人指的是先生,上訴人是太太。太太認為她們的婚姻是雙方家長作主,她配合生小孩、還被打希望訴請離婚。不過法院認為其論述沒有證據。且分居二十多年是太太自己離家造成的,且沒有盡照顧小孩之責,導致婚姻有重大破綻,法院也認為太太要為這件事負較重的責任。再加上法官認為『民法』無法以自身有難以治療之病來訴請離婚。所以太太敗訴了,無法申請離婚。
不知道大家看完這故事感覺如何,我覺得有看到一種瓊瑤小說系列的感覺。一段沒有愛的感情,當女生完成他的義務後,她決定離去。但當女人變母親時,要與自己的骨肉分離,這是要有多大的力量、多大的委曲與怨恨,讓她不得不捨去她的孩子、狠下心來不照顧她的孩子,要離開這個家庭去尋求她的自由。不過,當走進公正的法庭,我的這些詮釋觀點好像都不能被當作佐證。
但這是我看到審判書後,從母親的一個觀點來想。但事實是不是這樣,不知道?但我們可以發現,法庭上詮釋事情的觀點跟一般觀點就很明顯的不同。感覺法庭已經完全將情抽離,只考慮證據、合理性與邏輯,加入感情的思考是不被容許的。而這樣的觀點或許也是我們在法律敘事中會發現的第一個觀點,相對於平常較會用感性、感情、感動在詮釋敘述的藝術大學學生,這種觀點跟你產生挑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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