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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日 星期日

小書僮抖書包~ 第2週課程筆記與互動

2/29第二週上課的同學明顯增加了呢,首先很歡迎新加選的同學們 !!!
相信上過課後你們一定有發現其實這門課要帶給你們的法律觀念一點都不嚴肅可怕,
反而是很充滿故事與想像的。 (果然是藍色蜘蛛網阿....)


今天惠馨老師以古今各一個判決書作為討論主題,
分別是清朝的 “陳以孝抓姦戮死曹啟蛟等命案” 和95年在高雄發生的一起”離婚判決”。

第一起判決大意為姊夫呂泳抒離家時候,弟弟陳以孝發現了姊夫曾跟他提及的"姊姊的姦情",看到曹啟蛟和姊姊交談,並在半夜目睹了曹啟蛟進出姊姊臥室後殺死了曹啟蛟和姊姊。捉姦當場殺害在清代是無罪的,但弟弟還是因為以下犯上殺死姊姊被處以死刑 (若是殺死妹妹刑責會輕的多....)。這起判決透露出當時社會法律根基建構在主觀的道德認定上,對於捉姦的標準以現代人的角度來看甚至是不合理的,但由此也可知道,古代的法律與其說是捍衛“正義”,不如說是捍衛“三綱五倫”的傳統思想。對於此案,也有許多角度可思考: "殺死人的不是丈夫而是弟弟?", “呂泳抒的供詞顯示他是個有法律觀念的人,這有可能是他和陳以孝策謀的嗎?!“ 等等。

而95年在高雄發生的離婚判決(請參考上一篇"大書僮說故事"),更是充滿疑點令人困惑,從太太離家二十年卻在最後材要求離婚?丈夫從頭到尾沒有出庭也為發表意見?法官並未偵詢小孩的意見,判決書十分的片面…等等。而最後戲劇性的請訴離婚失敗的結果。從這個案例延伸出去,老師也談到台灣社會的轉變,二十年前幾乎是勸合不勸離的情況,離婚官司很難離成,時代轉變後的現在離婚卻已不是什麼難事了。但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法官竟然還是因當初是太太主動離家為由而不准許離婚,這讓我十分驚訝,這樣婚姻維持的意義何在?這種結果反而比較像法官給了訴請離婚的太太一個懲罰似的.....。

惠馨老師透過這的兩個判決,給同學們時間討論並思考相關的聯想與感觸,而令我十分高興的是同學們熱烈的討論,且發表出就像月球背面的另類思考,代表大家真的有轉換立場站在當事者的角度.人性的角度.社會價值觀的角度等等去聯想,這種站在各個角度提出疑問與思考的精神,也正是這堂課期待大家所能培養的。以第二個判決為例,同學提到也許離家二十年的妻子要求的不是對自己的交代,而目標有可能是交易式婚姻之下贍養費。那你對這樣的判決又有什麼想法呢?!


以下是課後小小加油站!:p

(1)與離婚相關的立法與判決探討可參考:民法1052條。
(2)仵作:古代驗屍官之名。
(3)中國古代"吏、戶、禮、兵、刑、工" 各司其職,而法律與判決由"刑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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